陈昌芬、张玉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陈昌芬、张玉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陈昌芬、张玉山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31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76.05元,减半收取4488.0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陈昌芬、张玉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陈昌芬、张玉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陈昌芬、张玉山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31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76.05元,减半收取4488.0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