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维: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吴维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吴维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7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卡号为5187107579841591信用卡截至2024年2月1日拖欠的本金35822.78元、利息3257.59元、违约金4858.42元、账单分期手续费5.16元、现金分期手续费30元、取现手续费50.57元、杂费15元以及自2024年2月2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其中利息以拖欠的本金35822.7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或1美元),但上述利息、违约金、账单分期手续费、现金分期手续费、取现手续费、杂费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99元,由被告吴维负担。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同意被告吴维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吴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