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贤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赵贤凤、珠海市香洲豪伟烨灯具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9615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为:查封被申请人赵贤凤名下财产,查封金额以722909.11元为限。案件申请费4135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预交。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