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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961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赵贤凤、珠海市香洲豪伟烨灯具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27 18:35:11 打印 字号: | |

赵贤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赵贤凤、珠海市香洲豪伟烨灯具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9615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961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赵贤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98977.38元及计至2025年7月5日的罚息34210.39元,复利1.03元;

二、被告赵贤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自2025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698977.38元为基数计算,利率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8月12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加45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以上罚息、复利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赵贤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律师费20500元;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就本案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赵贤凤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路318号1栋1单元403房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判项范围内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9.09元、保全申请费413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已预缴),由被告赵贤凤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已同意被告赵贤凤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赵贤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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