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潘英: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黄潘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24398.81元,利息2566.99元,违约金4919.87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5年3月17日,自2025年3月18日起的利息和违约金等费用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共计31885.67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驰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5年10月14日9时4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