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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875号关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张玉萍、李军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8-26 11:16:45 打印 字号: | |

张玉萍、李军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张玉萍、李军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张玉萍、李军良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85780.42元及暂计至2025年3月28日止的利息5049.02元、罚息123.61元和复利96.46元;二、判令被告张玉萍、李军良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3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0基点(1基点=0.01%))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185780.42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三、判令被告张玉萍、李军良向原告支付律师损失费1200元;四、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抵押房产【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百川路1号3栋1单元1007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92249.51元。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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