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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871号关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高红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8-27 11:10:20 打印 字号: | |

高红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高红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高红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65625元及暂计至2025年3月27日止的利息9897.42元、罚息337元和复利146.53元;二、判令被告高红平向原告行支付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63.5基点(1基点=0.01%)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465625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三、判令被告高红平向原告支付律师损失费1200元;四、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抵押房产【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连兴二路81号5栋2单元1702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477205.95元。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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