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福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 珠海福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刘琛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 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刘琛燕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734000 元,载至2024年12月10日的利息12383.72元、罚息95.73元,合计746479.45元;二、判令被告刘琛 燕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共计746383.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重定价日为每年2月16日)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三、判令被告刘琛燕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 支付的律师费30688 元整;四、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刘 琛燕名下的珠海市斗门区白藤一路西369号2栋2703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2)珠海市不动产权第 0091547号1 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被告珠海福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刘琛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本案被告承担。公告发 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