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刑更20号
罪犯赵子义,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XXX,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5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判决已经生效。
判决生效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以罪犯赵子义患有严重疾病为由暂不收押,建议本院对罪犯赵子义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公示,后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赵子义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组织诊断工作。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珠海市人民医院对罪犯赵子义进行医学诊断(检查),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陈旧性脑梗死;颈动脉粥样硬化伴斑块形成;右侧椎动脉狭窄;低钾血症;脑梗死后遗症期;左侧偏瘫。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从2025年8月27日至8月29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756-2683098、2683233。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