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刑更17号
罪犯房建霖,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新疆塔城市二工镇XXX。
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了(2025)粤040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房建霖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房建霖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保证人。
本院受理罪犯房建霖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公示,后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组织诊断。
经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组织诊断,作出了(2025)珠法鉴审字第011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是罪犯房建霖所患高血压3级极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4项的规定。
本院依法征求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于2025年7月22日收到该院同意本院拟对罪犯房建霖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复函。
本院认为,罪犯房建霖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对罪犯房建霖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