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冬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曹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56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2025)粤0402民初1564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二项中“以未还借款本金77500元为基数”补正为“以未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曹冬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曹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56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2025)粤0402民初1564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二项中“以未还借款本金77500元为基数”补正为“以未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