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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32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吴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26 17:10:47 打印 字号: | |

吴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被告吴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吴昆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32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吴昆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033768.45元及暂计至2024年11月12日止的利息15052.15元、罚息185.48元,共计人民币1049006.08元;2.判令被告吴昆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4年11月13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借款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年利率均按1月1日对应的5年期LPR的基础上减48.5个基点再加收30%计算(每年1月1日调整)];3.判令被告吴昆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16990.06元;4.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在第1、2、3、5项债权范围内对依法处分抵押物即被告吴昆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东487号7栋2701房之房产的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吴昆承担。以上暂合计:1065996.1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3日15时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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