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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8818号原告夏莉芸诉被告王均峰、第三人钱庆波、温兰萍、王金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8-25 15:34:03 打印 字号: | |

温兰萍、王金程:

本院受理原告夏莉芸诉被告王均峰、第三人钱庆波、温兰萍、王金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8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王均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莉芸偿还借款本金415684.8元及暂计至2024年8月16日利息(违约金)41622.49元,及以415684.8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二、被告王均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莉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09.61元,由被告王均峰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夏莉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09.61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王均峰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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