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芯安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郑金辉与被告中山市芯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72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35元,由原告郑金辉负担。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