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信投资管理(江苏)有限公司、艾贲特超凝工程技术(珠海)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农信投资管理(江苏)有限公司、艾贲特超凝工程技术(珠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农信投资管理(江苏)有限公司、艾贲特超凝工程技术(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761369.86元;二、被告中农信投资管理(江苏)有限公司、艾贲特超凝工程技术(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143015.48元;三、被告中农信投资管理(江苏)有限公司、艾贲特超凝工程技术(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00元;四、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农信投资管理(江苏)有限公司、艾贲特超凝工程技术(珠海)有限公司承担;五、驳回原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0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150.75元,被告中农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艾贲特超凝工程技术(珠海)有限公司负担355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