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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296号 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新匠装饰工作室与被告珠海哥佬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哥老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19 09:36:46 打印 字号: | |

珠海哥佬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新匠装饰工作室与被告珠海哥佬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哥老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哥佬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新匠装饰工作室支付装修款4664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新匠装饰工作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新匠装饰工作室负担100元,被告珠海哥佬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