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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253号 原告陈燕梅与被告赵攀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05 09:28:39 打印 字号: | |

赵攀杰:

关于原告陈燕梅与被告赵攀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攀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燕梅腾退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路301房-7号房;二、被告赵攀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燕梅支付房屋占用费320元;三、驳回原告陈燕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燕梅负担75元,被告赵攀杰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