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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402民诉前调16330号原告曹妹群与被告薛变红、蔡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8-14 18:22:14 打印 字号: | |

薛变红

本院受理原告曹妹群与被告薛变红、蔡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4)粤0402民诉前调163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薛变红名下财产,查封、冻结财产价值以528007.95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3160.04元,由申请人曹妹群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以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申请人未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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