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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943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张允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14 18:06:43 打印 字号: | |

张允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张允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9434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943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张允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偿还《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张允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项下暂计至2025年7月8日的正常利息1398.34元、罚息24628.13元、复利68.88元及自2025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25%计算的罚息和以未付正常利息1398.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25%计算的复利(以上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被告张允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3.98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已预缴),由被告张允京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已同意被告张允京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张允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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