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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刘炎伦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意见公示

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25-08-13 11:31:42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刑更22号    

    罪犯刘炎伦,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住珠海市香洲区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24年10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件宣判后,罪犯刘炎伦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了(2025)粤04刑终294号刑事判决书,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罪犯刘炎伦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罪犯刘炎伦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罪犯刘炎伦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公示,后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刘炎伦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组织诊断工作。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珠海市人民医院对罪犯刘炎伦进行医学诊断(检查),诊断为高血压3级极高危、高血压性心脏病,2型糖尿病。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从2025年8月13日至8月15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756-2683082、2683106。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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