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同胜: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吉同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7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吉同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信用卡(卡号: 6258081660258670)透支本金1500元;二、被告吉同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信用卡(卡号:6258081660258670)计至2024年10月18日的利息902.75元、提现手续费37.50元,以及自2024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本金15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上述利息、提现手续费和复利总计金额超过以被告吉同胜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5.22元,被告吉同胜负担44.7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