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南屏金草帽韩式烤肉自助餐厅: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南屏刘晓冻品档诉被告珠海市南屏金草帽韩式烤肉自助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珠海市南屏金草帽韩式烤肉自助餐厅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珠海市南屏刘晓冻品档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009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443.54元(以35009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5月16日);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9月29日15时0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由审判员谢丽琼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