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广、田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珠海骏驰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罗广、田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罗广、田杰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379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珠海骏驰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ZH贷字38622023019《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96991.70元及暂计至2025年1月25日止的利息12696.39元、复利9.13元,共计709697.22元。2.请求判决珠海骏驰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5年1月26日起至ZH贷字38622023019《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696991.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的标准计算,复利以逾期利息(包括罚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3.请求判决珠海骏驰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ZH贷字38622023020《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638418.25元及暂计至2025年1月25日止的利息28679.18元、复利20.59元,共计1667118.02元。4.请求判决珠海骏驰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5年1月26日起至ZH贷字38622023020《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638418.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的标准计算,复利以逾期利息(包括罚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5.请求判决珠海骏驰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ZH贷字3862202302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3103.00元及暂计至2025年1月25日止的利息16187.68元、复利11.58元,共计1019302.26元。6.请求判决珠海骏驰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5年1月26日起至ZH贷字3862202302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00310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的标准计算,复利以逾期利息(包括罚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7.请求判决珠海骏驰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ZH贷字78092024006《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660800元及暂计至2025年1月25日止的利息17641.29元、复利7.06元,共计1678448.35元。8.请求判决珠海骏驰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5年1月26日起至ZH贷字78092024006《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660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的标准计算,复利以逾期利息(包括罚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9.请求判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531.68元由珠海骏驰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0.请求判决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如有)由珠海骏驰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1.请求判决对罗广、田杰上述第1至10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0日15时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