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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3309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珠海大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谯光辉、孔兰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14 10:04:26 打印 字号: | |

孔兰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珠海大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谯光辉、孔兰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孔兰馨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330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珠海大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49692.74元及暂计至2025年1月25日止的利息38998.38元、复利32.65元,共计388723.77元。2.请求判决珠海大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5年1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349692.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75%的标准计算,复利以逾期利息(包括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075%的标准计算]。3.请求判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923.77元由珠海大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4.请求判决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如有)由珠海大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5.请求判决对谯光辉、孔兰馨上述第1至4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0日15时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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