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锦红、蒋珍养、吴陆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蒋锦红、蒋珍养与第三人吴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蒋锦红、蒋珍养及第三人吴陆军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6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蒋锦红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27685.7元及暂计至2025年1月8日止的利息13887.93元、罚息316.43元、复利67.25元,共计241957.31元;2.被告蒋锦红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227685.7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13887.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7%上浮50%计算);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向两被告承担;4.确认原告在诉请1、2、3范围内对被告蒋锦红、被告蒋珍养提供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翠微西路8号15栋2单元202房的处分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0日10时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