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滨: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邓海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72738.8元,(截止至2025年3月10日,欠款本金25565.47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838.76元、利息36334.17元、违约金8000.4元。),自2025年3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和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驰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5年9月29日10时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