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瑞吉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谷蓉、珠海花鸟虫鱼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广东广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谷蓉、陈丰、珠海花鸟虫鱼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珠海市瑞吉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李江明、胡力中、珠海九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珠海花鸟虫鱼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的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租金892,345.00元,以及延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自2024年10月11日起计,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5年2月15日为58,947.31元,应计至被告珠海花鸟虫鱼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上金额暂计至2025年2月15日合计为951,292.31元;2.判令被告珠海花鸟虫鱼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律师费及财产保全担保费;3.判令被告胡力中、被告李江明对被告珠海花鸟虫鱼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在其未实缴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令被告珠海市瑞吉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珠海九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花鸟虫鱼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陈丰、被告谷蓉对被告胡力中、被告李江明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谷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25年9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新审判大楼20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