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冰、秦德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成冰、秦德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5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成冰、秦德飞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26598.72元;二、被告成冰、秦德飞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暂计至2024年8月23日的正常利息10847.6元、本金罚息67.61元和利息罚息114.17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的正常利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30个基点(重定价日为每年10月25日)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上述第一、第二判项中的利息、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总计金额超过被告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成冰、秦德飞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27251元;四、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本案第一、二、三项债权对依法处分抵押物即被告成冰、秦德飞名下的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路168号2栋1单元203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8.79元,由被告成冰、秦德飞连带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