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联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珠海高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联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CF-2024-0043)于2024年5月8日解除,总租期12个月,租金总金额14700元,并按照合同解除时月租金1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提前解除补偿金122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栋320室宿舍2024年2月9日至5月8日租金3675元,物业费240.36元,水(含污水费、热水费)、电费590.9元,合计4506.26元。同时,对承租期间欠费总额按照日1%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暂计算至2025年4月3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7118.27元。以上合计21624.53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9栋501、513室宿舍2024年4月5日至5月14日的租金4532元,物业费346.17元,水(包含污水费、热水费)、电费1179.35元,合计6057.52元。同时,对承租期间欠费总额按照日1%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暂计算至2025年4月3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1002.22元。以上合计27059.74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栋603、606室宿舍2024年3月15日至5月14日的租金4900元,物业费320.48元,水(包含污水费、热水费)电费616.73元,合计5837.21元。同时,对承租期间欠费总额按照日1%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暂计算至2025年4月3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1210.59元。以上合计27047.8元。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日租房(917室)2024年2月19日至3月5日的使用费1800元;319会议室服务费1100元。两项合计29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5年9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新审判大楼20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