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翼、李春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杨翼、杨胜华、李春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5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杨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55081.58元;二、被告杨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暂计至2024年8月23日的正常利息2496.51元、本金罚息26.78元和利息罚息26.0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的正常利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30个基点(重定价日为每年7月1日)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上述第一、第二判项中的利息、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总计金额超过被告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杨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9403元;四、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本案第一、二、三项债权对依法处分抵押物即被告杨翼名下的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155号13栋501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杨胜华和被告李春开对就本案第一、二、三项债权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胜华和被告李春开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实际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杨翼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0.68元,由被告杨翼、杨胜华和李春开连带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