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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5993号原告陈燕亭与被告曾少波、珠海千成中杰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25 17:31:23 打印 字号: | |

珠海千成中杰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陈燕亭与被告曾少波、珠海千成中杰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明珠南路1076号之二房产现场打扫清洁后,按现状移交给原告;二、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移交场地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以场地面积274.12平方米,按每月117.42元/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5年4月20日为96,561.51元);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25911日下午1430分在新审判大楼1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