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捷、叶国先、童捷、杨任栋、郑志荣等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捷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上列各案被告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上列各案被告公告送达各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在各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详见附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各案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述案件将定于2025年9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附表:
序号 | 案号 | 被告 | 原告的诉讼请求 |
1 | (2025)粤0402民初23160号 | 贺捷 | 1、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65630.45元、贷款利息人民币16625元、罚息人民币130470.63元、复利人民币1868.92元(利息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占用天数*9.5%/360;罚息计算公式为:未按时偿还的贷款本金*逾期天数*14.25%/360;复利计算公式为:未按时支付还的贷款利息*逾期天数*14.25%/360。贷款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8月1日,之后的贷款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授信额度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2、判令上述被告承担原告前期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 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差旅费在内的全部费用。 上述费用暂合计人民币1216595元。 |
2 | (2025)粤0402民初23161号 | 叶国先 | 1、判令被告偿还贷款利息人民币20,070.71元、复利人民币296.63元(利息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占用天数*6%/360;罚息计算公式为:未按时偿还的贷款本金*逾期天数*9%/360;复利计算公式为:未按时支付还的贷款利息*逾期天数*9%/360。贷款利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9月2日,之后的贷款复利按《个人信用授信额度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2、判令上述被告承担原告前期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 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差旅费在内的全部费用。 上述费用暂合计人民币22367.34元。 |
3 | (2025)粤0402民初23166号 | 童婕 | 1、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666393.22元、贷款利息人民币27755.88元、罚息人民币58263.71元、复利人民币690.51元(利息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占用天数*9%/360;罚息计算公式为:未按时偿还的贷款本金*逾期天数*13.5%/360;复利计算公式为:未按时支付还的贷款利息*逾期天数*13.5%/360。贷款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9月2日,之后的贷款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授信额度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2、判令上述被告承担原告前期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 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差旅费在内的全部费用。 上述费用暂合计人民币2755103.32元。 |
4 | (2025)粤0402民初23167号 | 杨任栋 | 1、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312612.58元、贷款利息人民币8729.55元、罚息人民币135564.84元、复利人民币888.95元(利息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占用天数*8%/360;罚息计算公式为:未按时偿还的贷款本金*逾期天数*12%/360;复利计算公式为:未按时支付还的贷款利息*逾期天数*12%/360。贷款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8月1日,之后的贷款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授信额度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2、判令上述被告承担原告前期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 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差旅费在内的全部费用。 上述费用暂合计人民币1459795.92元。 |
5 | (2025)粤0402民初23168号 | 郑志荣 | 1、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贷款利息人民币66948.78元、复利人民币906.2元(利息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占用天数*6%/360;罚息计算公式为:未按时偿还的贷款本金*逾期天数*9%/360;复利计算公式为:未按时支付还的贷款利息*逾期天数*9%/360。贷款利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9月2日,之后的贷款复利按《个人信用授信额度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2、判令上述被告承担原告前期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 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差旅费在内的全部费用。 上述费用暂合计人民币3069854.9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