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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072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李鸿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13 17:01:03 打印 字号: | |

李鸿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李鸿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

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李鸿余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1635.68元;二、判决被告李鸿余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4年12月7日的正常利息1398.41元,罚息0元,复利0元及自2024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6月8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减30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李鸿余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8800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列圣北街四巷6号2单元401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李鸿余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9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南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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