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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073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与被告唐笑军、张海燕、珠海市高新区胖猫烤鱼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13 16:59:15 打印 字号: | |

唐笑军、张海燕、珠海市高新区胖猫烤鱼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与被告唐笑军、张海燕、珠海市高新区胖猫烤鱼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

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唐笑军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60000元;二、判决被告唐笑军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4年12月17日的正常利息7045.5元,罚息0元,复利26.5元及自2024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2月15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减15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唐笑军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30600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中山市南朗镇翠云路12号锦绣海湾城6期红林园13座301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判决被告张海燕、被告珠海市高新区胖猫烤鱼馆对被告唐笑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9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南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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