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婧怡: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与被告赵之豪、韩婧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
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赵之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17324.09元;二、判决被告赵之豪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4年12月14日的正常利息105930.80元,罚息396.22元,复利785.10元及自2024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0月26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减30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赵之豪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38500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珠海市香洲区屏湾一路168号1栋1单元301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韩婧怡对被告赵之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9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南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