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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6764号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告钟夏、钟鄂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13 16:35:19 打印 字号: | |

钟夏、钟鄂绘: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告钟夏、钟鄂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钟夏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9694.9元,及暂计至2025年3月24日的正常利息1934.39元、罚息66.89元、复利21.72元;二、判令被告钟夏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3月25日起计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日为每年1月1日)减137个基点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正常利息为基数);三、判令被告钟夏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51.54元;四、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钟夏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美晟一街12号(美林雅筑)4栋502房的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被告钟鄂绘对被告钟夏所欠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令被告钟夏、被告钟鄂绘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以上暂计为126769.44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9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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