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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50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付登丰、易满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13 16:32:09 打印 字号: | |

付登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付登丰、易满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付登丰、易满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142308.54元及计至2025年3月20日的利息5167.82元、罚息912.05元(本金罚息741.19元,利息罚息170.86元);二、被告付登丰、易满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自202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贷款本金及未付正常利息之和147476.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30个基点(重定价日为每年8月5日)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罚息;(上述第一、第二判项中的利息、罚息总计金额超过被告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付登丰、易满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8988元;四、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本案第一、二、三项债权对依法处分抵押物即被告付登丰名下中山市坦洲镇康明路1号锦绣明珠花园16座801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1.22元,保全申请费1302.8元,由被告付登丰、易满其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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