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登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付登丰、易满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查封被申请人付登丰名下财产,查封财产价值以156560.92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302.8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付登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付登丰、易满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查封被申请人付登丰名下财产,查封财产价值以156560.92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302.8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