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莹:
原告珠海市名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海兴、黄晓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粤0402民初378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海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名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人民币733433元;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名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34元,由被告郑海兴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