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龙: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宇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5)粤0402民初1664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宇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卡号为6225768740966708信用卡截至2024年10月21日拖欠的本金50903.23元、利息2313.2元以及自2024年10月22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拖欠的本金50903.2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22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预交),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25.22元,由被告李宇龙负担113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