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徐志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4年09月28日的透支本金72495元、手续费3907.05元、利息864.59元、违约金1743.06元,合计人民币79009.7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09月29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驰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5年9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