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华枚: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黄华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5)粤0402民初1663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被告黄华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卡号为6225757563846162信用卡截至2024年9月2日拖欠的本金101072.3元、利息1074.34元、现金分期利息240元、账单分期利息2618.08元、违约金3233.01元、杂费/增值服务使用费10元以及自2024年9月3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其中利息以拖欠的本金101072.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或1美元),上述利息、违约金的总计金额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64.95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预交),由被告黄华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