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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何丽娟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5-08-11 16:41:47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立案公示

                            2025)粤0402刑更29号

    罪犯何丽娟,女,1993年6月18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公民身份号码XXX19930618XXX。因犯诈骗罪于2023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等。

判决生效后,因罪犯何丽娟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2024)粤0402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2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

后因罪犯何丽娟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2024)粤0402刑更2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期限自2025年2月21日至分娩之日止。

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收到罪犯何丽娟以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对罪犯何丽娟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书。并提供了广东省妇幼保健院I级产科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患者住院费用汇总、出院记录,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作为依据。本院已依法对罪犯何丽娟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立案审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从2025至8月11日到2025年8月13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756-2683084、2683096。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