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蔡成余、罗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蔡成余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0568.9元以及暂计至2024年9月8日的利息1110.64元、违约金536.45元;二、判令被告蔡成余立即支付自2024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三、判令被告蔡成余立即支付暂计至2024年9月8日的分期手续费2470元及自2024年9月起按每月617.5元计算分期手续费,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计算期限不超过2025年8月:四、判令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名下车牌号为粤C3909A的机动车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被告罗洋对被告蔡成余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六、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