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俏颖: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与被告潘俏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潘俏颖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78953.1元;二、判决被告潘俏颖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4年10月17日的正常利息7600.43元,罚息31.43元,复利52.62元及自2024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自2024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的罚息、复利按3.95%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自2024年10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重定价日(即每年6月17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30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潘俏颖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7500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潘俏颖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路3029号1栋1006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潘俏颖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