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翰文:
本院受理原告杜洋洋诉被告唐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7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唐翰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洋洋偿还借款125000元;
二、被告唐翰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洋洋支付2024年3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2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杜洋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0.4元(原告杜洋洋均已预交),由原告杜洋洋负担2716元,被告唐翰文负担1054.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