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远、广东顺浩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展朋与被告刘庆远、广东顺浩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5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7000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顺延);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日15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