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卫国:
本院受理原告黄秋权与被告彭洁碧、金卫国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金卫国、彭洁碧对(2023)粤0402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广东省旭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拖欠货款金额69029元);二、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9日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219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