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胜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黄丽迎、林胜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14208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420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黄丽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8077.76元;二、被告黄丽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分期手续费1866.69元、截至2025年6月22日的利息7486.98元、违约金391.12元以及自2025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以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为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总计的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被告林胜权对上述第一、二判项中确定的被告黄丽迎应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9.72元、保全申请费628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均已预缴),由被告黄丽迎、被告林胜权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