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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632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邝远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8-07 16:42:02 打印 字号: | |


邝远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邝远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邝远立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261518.42元(商业贷款本金171889.82元、公积金贷款本金89628.6元),截至2024年12月18日的利息1677.68元(商业贷款利息1484.73元、公积金贷款利息192.95元)、罚息20.29元(商业贷款罚息20.29元),合计263216.39元;2.判令被告邝远立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对应的罚息利率计算。尚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共计263196.1元,其中商业贷款173374.55元对应的罚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0个基点(重定价日为每年3月23日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公积金贷款89821.55元对应的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3.判令被告远立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3661元整;4.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邝远立购买的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工业大道555号5栋13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91432号1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本案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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